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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8-29 1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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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741263895A/2022-0014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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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工作

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要充宣传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承诺书样本,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三、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探索建立企业告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附件1: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doc


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览表.xls



咸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8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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