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建立矿业权市场化交易长效机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10400741263895A/2025-00808 | 主题分类 | 矿产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建立矿业权市场化交易长效机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近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矿业权市场化交易长效机制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39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要求,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按矿种管理权限加快组织出让
要严格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 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自然资规〔2024〕1号)划分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权限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让登记权限矿种不得下放县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矿种直接以竞争性方式出让采矿权,不得规避出让管理权限要求,实施越权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资源禀赋、紧缺程度和相关规划,科学制定矿业权出让计划,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需求。
二 、做好砂石土矿山出让选址踏勘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要求,采石矿山指标占用情况,统筹考虑耕地 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做好砂石土矿山选址踏勘工作。紧盯市场实际需求,编制本地区砂石市场供需分析报告,论证石料矿山投放的必要性。禁止在河流两岸,铁路、公路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新设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划定拟出让采矿权范围。
三、组织做好出让前协同核查工作
严格落实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六部委〈关于协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矿发〔2024〕248号)相关要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并将拟出让的矿业权项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加强与同级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对接,对其他部门反馈的禁止性开采区域进行避让,对后续审批事项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纳入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等文件。统筹做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前期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确保矿业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四、规范设置市场化出让条件要求
在制定矿业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相关文件时应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登记及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时,要仔细检查,不得出现要求竞买人(竞得人)在当地注册企业或在当地完成一定金额投资或建立配套产业,限制或干预矿产品销售等《不当干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交易行为防范事项清单》所列情形,以及其他妨碍矿业权市场化交易的隐性壁垒。省厅将实时对信息系统监测发现的疑似问题进行核实,对确属不当干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交易行为的予以通报。
五、保障出让后勘查开采工作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与矿业权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费源信息推送至矿业权所在地税务部门,并督促竞得人尽快缴 纳出让收益并按要求办理矿业权登记等相关手续。进一步加强战略性矿种采矿用地保障,纳入省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清单的战略性矿产开采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申请配置使用国家指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新出让的矿业权纳入日常监管台账,定期检查其勘查开采方案实施情况。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矿业权人需要在本部门办理的其他相关业务予以指导协助,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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