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中心 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
索引号 | 11610400741263895A/2022-000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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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内部管理,巩固主题教育活动成果,规范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批准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申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须分管领导同意,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科长、副科长申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其它人员申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须经科长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科长、副科长请病假、事假1天之内需书面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的报局长批准。
其他人员请病假、事假半天以内的,由科长批准;一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报局长批准。
二、请假须履行的手续
(一)所有请假人员,凡请假超过1天的,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事急而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假外出期间或事后应及时向审批领导说明情况,并履行请销假手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履行请假手续后,需将请假申请交综合科备案。休假期满上班后,应按审批权限销假,并及时到综合科办理销假手续。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年休假以及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等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五)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五)请假到期,未及时销假的。
四、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的,本人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同一科室不能有两人及以上同时休年休假,科室内部自行协调个人年休假时间安排。年休假时间一般不准安排在春节、五一、国庆和敏感期、重大活动期间。
五、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办理续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六、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要确保工作正常运行。如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离岗。
七、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取消当年年休假。
八、工作人员经批准休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的,在依法规定的休假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及其他有关待遇。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科室参照执行。
移民中心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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