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中心请销假暂行规定
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741263895A/2023-0055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移民中心
请销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程序
科长、副科长、科室负责人请病假、事假半天的,应书面请假,须中心负责人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半天的,应书面请假,须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副科长、科长负责人、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及以上的须上报OA系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的,本人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同一科室不能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休年休假,科室负责人要协调干部职工休假时间安排;年休假不允许安排在春节、五一、国庆等敏感期、重大活动期间。
四、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办理续假手续。
五、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一定要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1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取消当年年休假。
七、工作人员经批准休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的,在依法规定的休假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及其他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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