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及标准
索引号 | 11610400741263895A/2020-000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2020-11-0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及标准
(土地管理类)
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罚款标准 |
1 |
非法占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
2 |
破坏耕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
3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4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5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及标准
(矿产管理类)
序号 |
违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罚款标准 |
1 |
无证采矿 |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 |
越界采矿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 |
破坏性 采矿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4 |
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5 |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