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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及标准

时间: 2020-11-05 11:16:42
来源: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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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741263895A/2020-0006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日期 2020-11-05 有效性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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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及标准 

(土地管理类)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罚款标准

1

非法占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2

破坏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4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5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依据及标准 

矿产管理类)

序号

违法类别

处罚依据

罚款标准

1

无证采矿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越界采矿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破坏性

采矿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

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5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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