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管理 > 执法监察 > 处罚程序、依据、标准
> 正文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索引号 | 11610400741263895A/2021-001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2021-08-02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行政处罚相对人如不服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或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