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市级发证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期 到期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00741263895A/2023-001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关于省、市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适用期到期情况的公告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矿山企业:
为切实推动生产矿山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7〕11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陕自然资规〔2019〕5号)要求,我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两案”)适用期到期情况进行梳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矿山“二合一方案(恢复治理表)”适用期到期情况
我市辖区矿山适用期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两案”(恢复治理表)共57个,其中煤矿4个、采石3个,地热50个(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是“两案(恢复治理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矿山企业要抓紧时间进行方案适用期验收和新方案修编工作。
二是矿山企业要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有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源发〔2020〕57号)要求,落实“两案(恢复治理表)”中各项恢复治理任务,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及时足额提取、使用基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治理恢复任务有效落实。
三是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未及时提取、使用基金、未及时编制“两案(恢复治理表)”的矿山企业,各县(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整改时限,对在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要求的矿山企业不能延续变更和编制下一期方案,并列入异常名录。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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